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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该放的放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给的给到位、该扶的扶到位”要求,聚焦民营市场主体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年底,在政策落实、融资贷款、账款清偿、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阶段性成果。到2025年年底,民管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开展政策清理完善行动
(一)持续用好“四川助企纾困政策明白卡”。动态更新政策明白卡,依托四川省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覆盖面。充分用好“川商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政策解读活动。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解读”的原则,根据不同市场主体需求,分类别、分片区开展政策辅导。[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推行“惠企政策计算器”。分类集成惠企政策,建立市场主体专属档案,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比对分析政策要求与市场主体自身条件,快速计算出可享受的政策红利,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解决民营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理解不清、享受较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政策兑现“一站式”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策集中兑现专窗,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梳理形成惠企政策事项清单,按照事项情形化要求细化办事指南,建立惠企政策一窗受办兑现机制,实现惠企政策“全面查、一次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四)实施涉企政策成效评估。健全政策制定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政策实施评估机制,充分听取民营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执行完毕的政策进行“回头看”,对持续实施的政策进行“中期评”。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制定、评估、优化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政策“空转打滑”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融资难题破解行动
(五)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民营市场主体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支持四川省征信平台等企业征信机构进一步挖掘放大信用价值,提升信用贷款的可得性、便捷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省民营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六)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加大上市培育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科创债、绿色债券等各类债券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
(七)完善多元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扩大基金(资金池) 规模、提高补偿比例。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增信、风险分担作用,加大对民营市场主体发行债券、贷款融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八)探索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引导银行机构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审慎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实现贷款全流程网络化、自助化操作,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
四、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
(九)完善拖欠账款清理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时支付民营市场主体款项的管理工作。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及抽查制度。有效归集投诉线索,及时转交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各市(州)政府]
(十)强化拖欠账款清偿。建立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督办机制,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案件开展省级联合督办。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审计范畴,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限制“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扣减或调整预算用于支付款项等措施,加快清偿拖欠账款。开展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委政法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
(十一)探索建立涉企补偿救济制度。在债务融资、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明确补偿条件和范围,细化申请、核查及协商、评估鉴定、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不予补偿情形。优化府院联动机制,依法运用破产清算措施,及时推动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和资产要素重整。(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
(十二)严格遏制新增欠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切实解决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五、开展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十三)推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企一策”制定处置方案,积极推进不动产办证等遗留问题稳妥解决。(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四)强化土地资源供给保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力度。对工业用地灵活采取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各级重点项目,按规定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用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五)强化电力供应保障。全力提速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电力系统,缓解缺电、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纵深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好水电消纳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直有关部门)
(十六)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争取提高天然气留川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协调力度,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用气需求,切实解决用气高峰时期保障不足问题。(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用工保障。探索在川高校与民营企业联合办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为民营企业“订单式”培养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及四川杰出人才奖等在同等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六、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行动
(十八)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或交叉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落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对待要求,加快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投资,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系统开展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遏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乱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
(十九)优化和规范政务服务。健全“企呼政应、接诉即办”机制,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以园区政务服务集成授权改革试点为突破口,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专区,完善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压减项目审批时限。提升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效率,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规范和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务改革推进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二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广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双不”清单,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审慎使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免检机制,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检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一)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充分整合省内“名特优新”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商贸服务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开拓市场、增加订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民营办)、省经济合作局、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细化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提升干部关心关爱民营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广“一企一专员”等服务模式,积极组织民营市场主体参加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担当作为干部,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处置侵害民营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问题线索,严肃整治“新官不理旧账”“蜗牛速度”“靠企吃企”等问题。邀请民营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营商环境体验官”,定期曝光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
(二十三)营造尊商重商浓厚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搭建公益慈善活动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按规定予以表彰表扬,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慈善奖等评选活动,以及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提升企业家社会荣誉感、成就感。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市场监管局 (省民营办)、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相关安排建立任务台账,细化举措、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严格督查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适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视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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