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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而制定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的含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三、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四、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政务信息的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六、公民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六、收到申请后的处理方式: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回复时限: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八、特殊情况时限: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特殊情况处理方式: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十、答复不予公开注意事项: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十一、对残疾者公开方式: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
十二、免费情况: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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