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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制度原因:1、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规定;2、提高高新区各部门、各街道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4、密切管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5、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二、政务公开制度定义:指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三、适用范围:全区各单位、各部门、高桥街道、胜利街道等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四、监督实施情况:由区党政办和监审局负责。
五、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
(五)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六、政务应当公开的内容:
(一)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
(二)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3.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4.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5.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7.单位人员出国(境)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一事一议”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订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0.新的服务项目和新的政策;
11.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务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经费收支情况;
(六)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七、时限:凡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务公开、年度总结、规划计划应当每年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可实行预公开。
八、监督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调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九、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十、调查研究和总结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十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处理方式:
(一)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表彰和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高新区管委会或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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