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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原因。为加强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监管机制,提高投资实效,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解读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投资或以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管委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区级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项目。区管委会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三、解读项目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包括区级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等实施项目的单位。
四、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统筹兼顾;
(二)从严控制概、预算,严格财政评审、决算审计制度,严禁违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投资调整必经审查、批准;
(三)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五、项目申报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定及行业管理规定,项目初设、可行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许可的条件。财力匹配原则。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或明确资金来源;需通过融资或举债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投资计划必须符合中央关于地方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全投资报审原则。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概算投资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申报内容须包括项目规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等。概算控制原则。概算总投资超过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按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部门重新批准。遵照“先续建、后新建,先民生、后产业,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于年初汇总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六、项目审批。投资额度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需求,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中共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对项目进行审定。中央、省、市已明文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项目申报审批。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及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同意实施的项目予以立项。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项目申请书: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其它必备材料。
七、预算评审。遵循“不评审不开工”原则。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要求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按前款规定送审:
1.区管委会以补助形式投资到非政府部门(单位)的建设业主的建设项目,且政府补助比例占项目预算50%以下的,项目评审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预算建安投资40万元以下的零星投资项目,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监督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
3.区管委会批准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可先开工、后评审;
4.区管委会确定相关监督部门直接参与,以联合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的设备采购或维修项目的材料采购,其项目投资以采购合同为准,不再评审;
5.以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的单项设备、材料采购,其项目投资以采购合同为准,不再评审;
6.省、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规定须纳入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项目,项目评审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区级不再评审;
7.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定价的专业设备采购、专业工程,经管委会审定,采取在相关单位(部门)监督下,以其他方式定价的项目,以合同为准,不再评审。
例外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财政评审的项目,应先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该工程的计价模式、费率计取、定额采用和调价方式和范围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主要条款,并出具确认函。
送审要求:
1.委托有资质的造价编审单位编制送审预算;
2.提供预算评审必需的相关文件如送审申请、立项文件、资料、图纸、预算书;
3.对送审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4.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预留财政评审必要时间。
5.财政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招商,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资金。
八、项目建设方面。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行业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规范标准,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以举债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中央关于地方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及建设合同按当期相关规定,报科经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变更包括项目预算中的暂定项目、暂定材料的确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需在建设过程中确认的涉及投资额增加的认定,新增项目、设计变更、方案变更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分类标准:以合同价或工程中标价为基准价,(注:若以费率方式中标的,按财评价和中标费率为基准价,若无财评价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中标费率)。变更增加投资在合同金额10%以内和变更增加投资在50万以内的为一般变更,其余为重大变更。经批准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实施变更的:
一般变更由承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变更内容含规模、范围、工程量、方案等和工程预算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区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变更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并附变更内容含规模、范围、工程量、方案等和工程预算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书面报告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财政、监审、科经、评审中心、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现场查勘,合议提出变更方案,出具审签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内江高新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追加资金。
对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急变更事项,可采取“先呈报实施后审批”的方式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控制项目变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严禁“拆分项目”的变更行为或在中标合同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标准或者任意增加变更设计投资。凡未按本办法审批的投资变更,一律不得进入工程决算,区财政部门不安排投资资金。
九、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原则,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及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还资金来源,并根据债务期限、还本付息和收入来源情况,做好偿债安排,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项目产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任何单位不得逃废债务或转嫁债务。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接受区级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并根据需要可延伸审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或有关合同约定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拨付工程预付款后,其余款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不得超进度、超额度支付。拨付工程款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前,必须预留主合同约定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结)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 对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原则上工程施工期间不予支付,待审计完成后同主合同尾款一并支付工程款。确需支付项目变更增加投资的工程款一事一议确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已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合同约定、项目实际进度和项目评审、审计结果,按程序据实根据安排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防范风险”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核算各类项目建设支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十、项目结算及竣工验收、移交。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收集项目有关建设、财务资料,整理归档,并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移交管理部门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管;全面加强资金、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应依法自觉接受有关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认真审核本年度系统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包括投资审批、计划审批、建设程序及建设制度履行、建设进度、合同履行、财政评审、变更审批、决算审计等),并汇总报区管委会领导。
十二、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过错,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12〕34号)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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