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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内府发﹝2014﹞40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江高新区实际,内江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11月15日出台了《支持在孵企业成长扶持政策(试行)》(内高新管发〔2017〕5号),政策试用期一年,2019年内江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修订了政策的部分条款,出台了《内江高新区支持在孵企业扶持成长政策(修订)》(内高创〔2019〕3号),试用期到2019年11月15日止。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激发创业热情,聚集科技资源,促进成果转化,促进内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经内江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在我区新政策出台前继续执行2019年出台的《内江高新区支持在孵企业扶持成长政策(修订)》,并对2019年11月15日至新政策出台前,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在孵企业实施补贴。
二、适用对象
与内江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应在内江汉安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三单元),应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孵化服务;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应组建起创业团队,努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四)企业需遵守孵化器管理制度,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不良记录;
(五)虚拟入驻孵化企业也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支持,但财务必须是由区创业中心指定的商务秘书公司代理,并须提前报经区创业中心认可后实施。
三、关于扶持政策中的注意事项
(一)场地优惠政策
免费领取办公家具。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注册地、税收关系在内江高新区的企业;②与创业中心签订入驻协议;③按实际入驻人数领取。
(二)资金扶持政策
1.向优秀企业提供5-10万元的孵化种子资金。种子资金为鼓励和扶持入驻创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前期启动资金,具有相同产品或项目的创新创业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申报时间以创业中心通知为准。
2.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需要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的机关、机构所发布的批复文件;②省及市上相关部门未发放相应奖励资金。)
3.在孵企业成功获批国家、省、市级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需要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的机关、机构所发布的批复文件;②省及市上相关部门未发放相应奖励资金。)
4.对参加省、市政府举办(批准)或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审核认定,按展位费的50%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可连续补助3年。(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必须是区创业中心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②企业需提供参展回执文件或参展指南以及参展正式发票。)
5.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且成功入驻区创业中心的项目,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启动资金;省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启动资金;市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启动资金。若比赛未评等级奖,金奖、银奖和铜奖分别视为一、二、三等奖,第1名、2-3名、4-8名分别视为一、二、三等奖。(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必须是内江汉安孵化器在孵企业;②企业需提供参赛印证材料和相关证书。)
(三)知识产权政策
鼓励在孵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成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可给予500元、1000元、3000元的资助;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商标的可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可给予每件4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可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企业建立专利池,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质押融资,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可给予10万元资助。(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以相对应的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授权时间必须在创业中心通知申报的时间有效期内;②针对“对企业建立专利池...可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需提供可证明的文件、证书或授牌。)
四、关于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以区创业中心通知为准,具体请关注内江汉安孵化器QQ工作群公告和群文件通知。
2.受理部门
区创业中心孵化事业部
3.申请材料
(1)《入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统计表》;
(2)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纳税关系在内江市税务局二分局的纳税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及账户号复印件;
(3)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
(4)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受理通知书不予采纳);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入库以及上市挂牌等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销售奖励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证明企业销售收入的其他材料;
(6)申报融资奖励提供银行进帐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材料;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8)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审查
由区创业中心孵化事业部参与初审,对种子资金项目应组织专家评估。初审完成后,在内江汉安孵化器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创业中心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区管委会审核。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1.区创业中心向区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文件,经区管委会主任会或党工委会审议通过,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2.区创业中心财务审计部负责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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